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828民初456号
原告:***,男,汉族。
被告:榆林市普天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XX大道XX城XX小区XX号楼XX单元XX室。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
被告:陕西圣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区XX区XX路XX段XX园XX号。
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R。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被告:榆林市东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XX小区XX号楼XX单元XX室。
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3044。
法定代表人:高丽,系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榆林市普天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陕西圣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榆林市东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952元,减半收取197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樊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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