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普天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韩万银与陕西圣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榆林市东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828民初456号
原告:***,男,汉族。
被告:榆林市普天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XX大道XX城XX小区XX号楼XX单元XX室。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
被告:陕西圣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区XX区XX路XX段XX园XX号。
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R。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被告:榆林市东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XX小区XX号楼XX单元XX室。
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3044。
法定代表人:高丽,系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榆林市普天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陕西圣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榆林市东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952元,减半收取197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樊宁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