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磐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12民初3157号
原告:***,男,1978年2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西安市鄠邑区,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光移,西安市鄠邑区余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磐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5737。
法定代表人:刘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颖,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志有,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盘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31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765.5元,剩余765.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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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林 娜
审 判 员 杨 宁
人民陪审员 孙新爱
二0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马 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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