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磐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磐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12民初3157号

 

原告:***,男,1978年2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西安市鄠邑区,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光移,西安市鄠邑区余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磐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5737

法定代表人:刘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颖,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志有,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盘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31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765.5元,剩余765.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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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   孙新爱

 

 

 

二0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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