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颐都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汉中颐都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陕0721执恢133号
申请执行人米国强,男,生于1963年11月25日,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门涛,陕西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生于1967年10月9日,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都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米国强申请执行***、***都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南民初字第0089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向米国强支付赔偿款54306.28元、交纳案件受理费2350元;被执行人***都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应向米国强支付赔偿款67381.36元、交纳案件受理费1880元。两被执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被执行人***、***都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米国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本院(2015)南执字第00143号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都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3日履行赔偿款67381.36元、案件受理费1880元,并负担执行案件申请费940元。该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于2016年2月6日自动履行1000元,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恢复本案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长期外出,被执行人***都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注册登记地汉台区明珠路西侧汉水名城芳菲园1号楼营业办公。经本院查询工商、车辆、房产、银行等机构,未发现被执行人***、***都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都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瑛
代理审判员*瑞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庞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