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颐都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汉中颐都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703民初328号
原告:***,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汉中市南郑区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都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方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善,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都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2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粟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叶华丽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