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南执字第00143号
申请执行人米国强,男,生于1963年11月25日,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门涛,陕西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生于1967年10月9日,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都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米国强申请执行***、***都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南民初字第0089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向米国强支付赔偿款54306.28元、交纳案件受理费2350元;被执行人***都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应向米国强支付赔偿款67381.36元、交纳案件受理费1880元。两被执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被执行人***、***都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米国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都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3日自动履行赔偿款67381.36元、案件受理费1880元,并负担执行案件申请费940元。经本院查询工商、车辆、房产、银行等机构,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在短期内无法执结,经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南执字第0014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王瑛
代理审判员*瑞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庞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