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491民初43172号
原告:北京美时美刻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号13层1312-47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信泰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工业集中区二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美时美刻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信泰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北京美时美刻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基于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美时美刻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美时美刻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美时美刻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方淑梅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张 圆
书 记 员 郭 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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