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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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503民初2102号
原告:***,男,197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银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信泰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工业集中区二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政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信泰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6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又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O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