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281执482号
申请执行人:瓦房店市永宁炉排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瓦房店市。
法定代表人:王聪会,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传科,系辽宁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青龙满族自治县宏达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秦刚,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瓦房店市永宁炉排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龙满族自治县宏达热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辽02民终278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156655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经查控,本院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建设银行账户、工商银行,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中国银行账户,冻结到期日均为2023年2月7日。上述冻结的财产如要继续冻结,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到期日前一个月内向本院提出申请。
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合法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经本院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的强制措施。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审 判 长 孙东辉
审 判 员 于 瑶
审 判 员 安永伟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汪 丽
书 记 员 潘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