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281执48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瓦房店市永宁炉排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Ⅰ瓦房店市永宁镇平家村。
法定代表人:王聪会。
被执行人:青龙满族自治县宏达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青龙镇祖山路(原中兴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秦刚。
本院在执行瓦房店市永宁炉排制造有限公司与青龙满族自治县宏达热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存款150万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孙东辉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郭玉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