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华信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西和县三力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甘肃华信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西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1225民初19号
原告:西和县三力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2256956043873。
住址:西和县六巷乡上巷村。
委托代理人:张某,男,汉族,生于1969年12月3日,住西和县汉源镇城南廉租房2#211,身份证号:×××。系公司销售经理。
被告:甘肃华信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2253952254495。
住址:甘肃省××县。
西和县三力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甘肃华信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向其支付欠付货款,剩余利息予以放弃不再主张,再无诉讼必要为由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西和县三力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西和县三力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承担187.5元。
审判员 唐国才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卢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