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浙1124执106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浙江佳途边坡生态治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
法定代表人叶建胜。
被执行人浙江永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衢江区,组织机构代码:91330803147789640Y。
法定代表人王松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1124民初439号调解书,于2017年6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浙江永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履行调解收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查明被执行人浙江永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在松阳县交通发展有限公司有工程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浙江永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在松阳县交通发展有限公司的工程款901077.7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李龙长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刘 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