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佳途边坡生态治理有限公司

浙江佳途边坡生态治理有限公司、浙江永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浙1124执1062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佳途边坡生态治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
法定代表人叶建胜。
被执行人浙江永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衢江区,组织机构代码:91330803147789640Y。
法定代表人王松海。
申请执行人浙江佳途边坡生态治理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1124民初43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06月13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600000元及利息范围内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叶强军
审 判 员 周景根
审 判 员 吴子长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 李龙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