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佳途边坡生态治理有限公司

浙江佳途边坡生态治理有限公司与顺吉集团有限公司、龙泉市丽龙高速公路工程建设指挥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丽龙民初字第70号
原告:浙江佳途边坡生态治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毛根明。
委托代理人:赵丽军。
被告:顺吉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施顺吉。
被告:龙泉市丽龙高速公路工程建设指挥部。
负责人:刘立新。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佳途边坡生态治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顺吉集团有限公司、龙泉市丽龙高速公路工程建设指挥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佳途边坡生态治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佳途边坡生态治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佳途边坡生态治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97元,减半收取5899元,由原告浙江佳途边坡生态治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林 龙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  蒋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