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3民初13319号
原告:西安威派格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晓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泽嘉,男,199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该公司员工
被告:平利县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平利县。
法定代表人:高玉超,现职务不详。
原告西安威派格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平利县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原告西安威派格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西安威派格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申国英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