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3民初8108号
原告:西安威派格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8938。
法定代表人:张晓霞,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驻西安铁路军事代表办事处,地址:陕西省西安市。
负责人:不详。
原告西安威派格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驻西安铁路军事代表办事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原告西安威派格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8日自愿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威派格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威派格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西安威派格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童晶晶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丽娜
打印:扈艳红校对:张恺2020年月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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