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3民初10765号
原告:西安威派格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晓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泽嘉,男,汉族,1995年4月12日出生,住西安市莲湖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延安市志丹县颐园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志丹县二道河。
法定代表人:杨宗保,职务不详。
本院受理原告西安威派格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延安市志丹县颐园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威派格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威派格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98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599元。
审判员 孟元元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邢彤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