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南迅电梯有限公司

广东梯井电梯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与广东南迅电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阳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823民初1106号
原告:广东梯井电梯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谢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仕良,广东南天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徐某1。
原告广东梯井电梯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电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原告广东梯井电梯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1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履行支付义务,协议约定双方就案涉工程及该案的一切权利义务已终结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梯井电梯配套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梯井电梯配套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62.5元,由原告广东梯井电梯配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黄 萍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冯译丹
书 记 员  黄邝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