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思亮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思亮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杭州捷奥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沪0106执4613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思亮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杭州捷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上海思亮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沪0106民初3461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杭州捷奥科技有限公司返还1,068,000元,支付违约金,承担案件受理费及诉讼保全费21,021.50元。
本院立案后,于2018年8月23日向被执行人杭州捷奥科技有限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等,责令被执行人在同年9月10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上海法院执行管理系统中的“总对总”及“点对点”查明:被执行人杭州捷奥科技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证券、房地产、车辆;除本院扣划的22万余元款项外(该款已发还申请执行人),无其它银行存款。
由于被执行人杭州捷奥科技有限公司未在执行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杭州捷奥科技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如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查证的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对本院目前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处理意见没有异议。
以上事实,有本院调查的材料等为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上海思亮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杭州捷奥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业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在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时,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由于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上海思亮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本院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处理意见不持异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沪0106民初346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黄菊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