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06民初34612号
原告:上海思亮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达,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杭州捷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房友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君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思亮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捷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故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何俊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