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2民特100号
申请人:上海思亮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女,1991年7月24日出生,满族,户籍地吉林省。景台村七组。申请人上海思亮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田博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普劳人仲(2019)办字第2757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期间,申请人上海思亮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未在缴费期限内缴纳申请费用,并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上海思亮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上海思亮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关于撤销上海市普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普劳人仲(2019)办字第2757号裁决书的申请。
审判长 孙 斌
审判员 章晓琳
审判员 易苏苏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徐丹阳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