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莒南县富华混凝土有限公司、山东中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27民初18号

申请人:莒南县富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南县城西四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756144244XC。

法定代表人:李淑秀,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中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临沂经济开发区芝麻墩办事处皇山社区**楼**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586066890F。

法定代表人:路来建,总经理。

莒南县富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山东中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550000.00元。申请人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PZPP21370103310000000004)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中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山东莒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桥路分理处9160××××1316账户存款2800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中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山东临沂河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9160××××5275账户存款2400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三、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中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临沂河东支行2234××××9377账户存款300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或败诉后应当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宋均文

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胡尊宇

此案关联(2021)鲁1327执保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