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27民初1376号
原告:临沂晟联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莒南县石莲子镇香城社区(石莲子镇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7MA3MC38151。
法定代表人:秦玉琴。
委托诉讼代理人:尤洪行,临沂河东开泰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山东中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经济开发区沂河路**名都国际**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586066890F。
法定代表人:路来建。
原告临沂晟联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中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原告临沂晟联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临沂晟联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沂晟联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93元,由原告临沂晟联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范治山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吴 岳
书 记 员 杜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