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27民初5045号
原告:山东中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名都国际3号楼5楼东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586066890F。
法定代表人:路来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希峰,山东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郇秀臻,莒南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山东中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原告山东中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中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中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08元,减半收取计1304元,由山东中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帆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战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