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92民初2085号
原告:临沂经济开发***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住所地临沂经济开发区芝**办事处小岗居委。
经营者:***,经理。
被告:***,男,1980年11月27日生,住山东省莒南县黄海东路21号。
被告:山东中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芝**办事处皇山社区12号楼1-601室。
法定代表人:路来建,执行董事。
原告临沂经济开发***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与被告***、山东中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临沂经济开发***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临沂经济开发***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沂经济开发***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3434元,减半收取计1717元、保全费1370元,由临沂经济开发***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