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5执保116号
申请人:聊城市森源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董桥支渠生产路****。
法定代表人:刘玉轩,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天津北方创业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华明大道**北方创业大厦B3iv>
法定代表人:高学刚,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聊城鑫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湖西街道度假区管委会南700米路东v>
法定代表人:闫学武,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聊城市森源园林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北方创业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聊城鑫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20年11月10日申请人聊城市森源园林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北方创业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聊城鑫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申请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作出(2020)鲁15民初49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北方创业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聊城鑫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北方创业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聊城鑫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孟凡利
审判员 陈正飞
审判员 于景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张向阳
书记员衣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