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25民初1801号
原告:***,男,197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
被告:聊城市森源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董桥支渠生产路北1单元202室。
法定代表人:刘玉国,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与被告聊城市森源园林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17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承林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焦小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