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森源园林有限公司

某某、聊城市森源园林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25民初1801号
原告:***,男,197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
被告:聊城市森源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董桥支渠生产路北1单元202室。
法定代表人:刘玉国,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与被告聊城市森源园林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17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承林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焦小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