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宏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重庆宏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文昌海石投资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昌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7)琼9005执820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文昌市人民法院(2017)琼96民终1005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执行人重庆宏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文昌海石投资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文昌海石投资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文昌海石投资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文昌海石投资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文昌支行营业部账号为2×××××××3的单位账户存款人民币15000000元为限的支付,冻结期限为12个月。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guoye3nii86syyidfl 案件唯一码
审 判 员 张 磊
书 记 员 韩 创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