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宏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巨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重庆宏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渝0117执保30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市巨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重庆宏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86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被申请人:**,男,1966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被申请人:***,男,1963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市巨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宏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巨成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4705273.33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为本次诉讼财产保全提供足额担保。本院受理后依法作出(2023)渝0117执保168号执行裁定书。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解除保全申请人自愿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系自行处分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法已作出(2023)渝0117民初187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予以准许,该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3)渝0117执保168号执行裁定书对重庆宏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705273.33元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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