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宏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巨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重庆宏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7民初1873号 原告:重庆市巨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恒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告:重庆宏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中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中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05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中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中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09月0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中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中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07月0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本院于2023年2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重庆市巨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宏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宏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巨成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巨成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巨成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董 文 书 记 员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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