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002执恢9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郴州市鸿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香雪大道商业街3栋1-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00087600163P。
法定代表人:谢峰。
被执行人:湖南叠翠兰亭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城南街道办事处水垅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MA4QFHBF94。
法定代表人:刘玲寸。
被执行人:湖南省方首融资性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迎丰东路(顺天国际大厦F6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0538870633。
法定代表人:彭东梨。
申请执行人郴州市鸿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叠翠兰亭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湖南省方首融资性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1)湘1002民初11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湖南叠翠兰亭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湖南省方首融资性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月19日申请恢复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湖南叠翠兰亭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湖南省方首融资性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控:
一、2022年1月19日、3月28日、6月21日本院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湖南叠翠兰亭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湖南省方首融资性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经过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
二、2022年1月24日,本院向郴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湖南叠翠兰亭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湖南省方首融资性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不动产信息情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湖南叠翠兰亭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湖南省方首融资性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不动产信息。
三、2022年1月24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湖南叠翠兰亭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湖南省方首融资性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提起查询,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2022年6月22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湖南叠翠兰亭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湖南省方首融资性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五、2022年6月22日,本院对被执行人住地了解其财产状况,经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六、2022年6月22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以及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情况。
截至2022年6月27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28582.5元,尚有128582.5元债权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湖南叠翠兰亭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湖南省方首融资性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南叠翠兰亭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湖南省方首融资性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且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唐勇林
审 判 员 田忠民
审 判 员 罗 琛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邓志恒
书 记 员 陈 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