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鸿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永州湘奥混凝土有限公司、郴州市鸿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湘1103执1580号
申请执行人:永州湘奥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上岭桥镇东站村团塘组。
法定代表人:谭君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郴州市鸿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郴州市北湖区香雪大道商业街3栋1-2楼。
法定代表人:谢峰,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永州湘奥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郴州市鸿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的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21)湘1103民初4695号民事调解书一案,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21)湘1103民初469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承办人:唐继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