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飞马建设有限公司

四川飞马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川04民终283号
上诉人四川飞马建设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2019)川0402民初41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程序违法。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变更、放弃诉讼请求须在法庭辩论终结前进行,但一审在庭审后询问四川飞马建设有限公司是否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该公司作出放弃诉讼请求的答复后,未再组织开庭就新的诉求进行审理;其次,一审漏列必须参加诉讼的主体,本案争议焦点之一即四川飞马建设有限公司与***应履行该公司与***于2006年5月19日签订的《协议》还是履行***与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政府大渡口街道办事处于2016年6月15日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而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政府大渡口街道办事处并未参加诉讼,致本案基本事实不能确定;再次,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政府大渡口街道办事处未参加诉讼,一审判决“一、***(本诉被告)与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政府大渡口街道办事处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无效”属审非所诉。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2019)川0402民初416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四川飞马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861元予以退回。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8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鲜 林 审 判 员  冯明钢 审 判 员  刘 立
法官助理  许 那 书 记 员  倪林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