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新晨淇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福建省新晨淇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81民初1066号 原告:***,男,196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经商,住安徽省蒙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狮市中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福建省新晨淇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锦尚镇锦昌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L525552035。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9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 被告:福建省蓬勃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罗山街道山仔社区北诚路B65名香大厦B楼2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064116408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述三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群,******事务所执业律师。 上述三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男,195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被告:**,男,198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应城市。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新晨淇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福建省蓬勃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双方预自行协商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 速录员  ***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