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展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寿县金天地置业有限公司、安徽展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皖04民终2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寿县金天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寿县寿春镇大顺路阳光欧洲城4号楼168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22MA2NBPU19J。
法定代表人:刘国敏,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磊,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理,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安徽展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芙蓉路888号九溪江南园南荷园11幢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57018527Q。
法定代表人:王茵,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孝坤,安徽正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瑞,安徽正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寿县金天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天地公司)与被上诉人安徽展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展图电力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2021)皖0422民初34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金天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磊、李理,展图电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孝坤、尹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金天地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三项;2.改判支持金天地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即判令金天地公司仅向展图公司支付工程款345058.21元,展图公司向金天地公司支付违约金246895.08元;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展图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对展图公司逾期移交配电工程的违约事实不予认可错误。(一)展图公司逾期移交二期小区配电工程的违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1、双方签订的《寿县阳光欧洲城二期配电工程施工合同》明确约定了工期、交付时间、工程款支付时间及质保金等事项。阳光城小区二期总共分三次交付,其中9#-15#、22#、23#于2018年8月21日已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业主使用。到2019年7月5日二期项目土建工程全部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按照合同11.1约定,展图公司最迟应于2019年8月5日之前将二期配电工程移交,但展图公司未能按期移交,已经构成违约。一审法院认为合同约定的总体竣工应理解为电力工程总体竣工而不是土建总体竣工,违背事实常理和合同约定。实践中,住宅小区一般是在水电设施移交供水、供电部门并单独建户后再交付业主,否则无法满足业主最基本的生活需求。展图公司应当在土建验收合格后、房屋交付前完成供电工程施工并移交供电部门。展图公司逾期移交供电工程,金天地公司为按期交付房屋,不得不使用施工用电为业主供电,因此产生巨额电费差额损失应由对方承担。2、2020年9月1日展图公司才将二期小区配电工程移交,比合同约定的日期迟延了393天,比大顺路高压线路通电延迟了10个月,造成金天地公司巨额电费差额损失。一审法院认定配电工程“于2020年1月8日完成验收”错误。展图公司提交的用以证明验收时间的证据并未提及任何关于2020年1月8日验收的内容,且该证据无制作人和单位负责人签字,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求。(二)一审法院认定供电移交为整体移交错误。1.展图公司主张供电移交为整体移交未提供任何证据。而早在2014年,展图公司曾和新天地公司签订《寿县阳光欧洲城项目电力设计代理协议》,根据该协议3.代理内容可见,展图公司曾承诺一期、二期配电工程可以分开使用,且确保一期配电工程可以提前验收交付。2.即使一期、二期供电工程必须整体移交,亦不影响展图公司承担逾期移交的违约责任。(三)一审法院对“一户一表”存在严重的认识错误。1.安装“一户一表”是移交配电工程的必要条件,是展图公司的当然义务,而非金天地公司或新天地公司的特殊要求。一审法院所述“展图公司按照新天地公司要求展图公司更换一期4、5、6、7号楼的电表,换为一户一表”是错误的。2.展图公司一直未能完成“一户一表”施工,是导致配电工程无法移交的根本原因。(四)大顺路高压线路通电问题不能作为逾期移交的理由。1.2019年底大顺路高压线路已经建成通电,此时阳光欧洲城一期、二期配电工程通电条件已经满足,展图公司仍未能及时将配电工程移交供电部门,而是又拖延了10个月才进行移交。2.从大顺路高压线路外接电源进入小区,属于展图公司决策失误。双方从未约定必须从大顺路高压线路外接电源进入小区。根据合同3.4约定,展图公司应当选择能够满足配电工程按时移交条件的高压线路进行接电,展图公司选择在大顺路高压线路外接小区电源,而该线路通电时间却迟于双方约定的配电工程验收合格和移交时间,说明展图公司存在重大决策失误。(五)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不能作为逾期移交的合理理由。1.展图公司的逾期移交行为在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前就已经发生,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2.展图公司从未以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配电工程移交为由通知过金天地公司,不能以此为由主张逾期移交合理。事实上,新冠疫情对于类似这样的工程作业影响并不大。3.展图公司在本次诉讼中从未主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配电工程的移交,一审法院主动适用不可抗力规则有违民事裁判原则。(六)展图公司大包大揽,随意承诺,应当承担由此导致的风险,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进行赔偿。二、一审法院对于金天地公司各项损失的认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展图公司应当赔偿其违约行为给金天地公司造成的电费差额损失并支付违约金。1.关于电费差额损失,2018年8月21日,小区二期9-15#、22#、23#经验收合格后交付小业主使用。由于展图公司未安装“一户一表”,导致业主无法直接与供电部门形成合同关系。金天地公司为满足小业主用电需求,被迫高买低卖进行转供电,一期项目因此造成电费差价损失约320000元。2.关于违约金,展图公司逾期移交,构成违约,依据合同约定,应从工程总造价中扣除20%作为违约金,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情况,金天地公司酌情降低,展图公司按照金天地公司实际损失822983.61元的30%支付违约金。(二)一审法院对电缆(电力)桥架部分损失的认定存在错误,展图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安装案涉工程的全部电缆(电力)桥架。金天地公司另行委托产生额外费用132983.61元,一审法院对此并未采纳。(三)一审法院对临时供电系统设备拆除而导致损失的认定存在错误。2017年4月,因案涉工程施工需要,金天地公司与展图公司签订《寿县阳光欧洲城二期临时变压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展图公司架设变压器保证小区二期施工,合同价款为120000元,金天地公司已经支付。展图公司承诺“永久部分设备”在临时用电结束后不予拆除,但其后期离场时将临时供电系统的变压器及配套电缆等设备全部拆除带走,应当等价赔偿120000元。(四)一审法院对购买发电机费用损失不予认可错误,根据供电部门意见和方案,案涉工程应当安装双路高压电源,展图公司仅安装单路高压电源,致使小区投人实际使用后存在用电安全隐患,无法通过消防验收。金天地公司自行购买并安装柴油发电机组建第二路电源,产生费用损失90000元应由展图公司承担。(五)一审法院对“高可靠供电费用”存在认识错误。1.“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即双电源费用,是国网供电公司针对双电源用户收取的一种供电可靠性费用。只要施工安装双回路电源,就会产生“高可靠供电费用”;2、“高可靠用电费用”包含在合同约定的“一次性包死价”范围内,同时展图公司承诺“若供电局在强电施工过程中收取相关费用,我公司均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根据小区用电需求,案涉项目一期和二期应当安装双回路电源,否则将无法通过消防验收。3、“高可靠用电费用”已由金天地公司垫付,应由展图公司承担。(六)一审法院对质保金比例的认定存在错误。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整体验收合格并移交后支付工程总价款的90%,余款10%作为质保金。”该约定合法有效。一审法院认为质量保证金的收取一般不能超过工程总造价的3%于法无据。三、一审法院对案涉工程应付款及应当扣减损失数额的认定存在错误。金天地公司应向展图公司支付工程款345058.21元,展图公司应向金天地公司支付违约金246895.08元。(一)二期项目配电工程合同总造价为5793379.8元,鉴于二期工程2020年9月完成移交,尚未满两年质保期,根据约定应支付至90%,即5793379.8*90%=5214041.82元。(二)扣减损失822983.61元,还应支付4391058.21元。扣减电费差额损失320000元+临时供电工程中永久部分设备损失120000元+购买发电机费用损失90000元+电力桥架损失132983.61元+高可靠供电费用损失160000元。(三)金天地公司已付4046000元,未付工程款为345058.21元。展图公司应另行支付违约金246895.08元。
展图电力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一、关于认定事实部分。1、展图公司没有逾期移交案涉小区配电工程。项目二期施工合同对工期没有明确约定,由于项目一期和二期均为展图公司施工,可比照项目一期合同关于工期的约定。项目一期的工期是90天,工作量是1-8号楼,而二期工作量是9-23号楼,还包含地下室部分,二期的工期可以推断出至少是180天。由于供电施工必须等土建施工结束后,才能进场施工,在土建竣工后,即2019年7月5日后,展图公司仍可以主张180天的工期,照此推算,展图公司在2020年1月8日完成项目竣工验收,没有超过合同期限。金天地公司认为移交日期应当为2019年8月5日,是在偷换概念。供电移交以供电验收为前提,而供电施工以土建竣工为前提。对比一期、二期合同可以清楚的得出,双方合同11.1条约定的移交时间是为竣工验收后一个月以内,是指供电施工竣工验收后一个月以内,而非土建工程竣工验收后一个月以内。金天地公司在上诉状中声称根据生活经营,应当是现完成水电等移交再进行房屋交付,其所谓生活经验法则的前提是小区统一竣工,统一交付。部分开发商为了卖房的需要,在房屋交付时采取组团式交付,在组团式交付的情况下,交付条件只能是房屋验收合格,至于配套的水电、小区道路等有的尚未施工,不可能验收合格,此致情况交付房屋,水电供应只能是临时水电。本案案涉小区采取的正式组团式交付,首期交付时部分房屋的供电尚未施工,而本案案涉小区只有一个配电房,供电验收又必须是整个小区(含一期、二期)统一进行,在金天地公司首期交房时,部分房屋供电尚未施工,何来交付供电。原审法院认定项目2020年1月8日验收是金天地公司自己认可的时间。2、展图公司2020年8月底移交,不构成违约。理由如下:2020年1月8日验收后,即赶上疫情爆发,至三四月份陆续复工后,展图公司即着手办理移交手续。但金天地公司通知展图公司要求变更签证,将4、5、6、7#楼电表由总表改为一户一表,展图公司按照金天地公司要求施工后,金天地公司函告展图公司在8月底完成移交,展图公司依照指示变更并移交,并不构成违约。3、关于供电移交为整体移交有事实依据。项目的设计公司并非展图公司,展图公司人仅是代理。另,设计是跟着规划走,金天地公司怎么规划,怎么被批,设计公司就依据规划进行设计,规划引导设计,而不是设计改变规划。4、项目统一移交距开始施工间隔较长,其原因在金天地公司。一是金天地公司迟延提供工作面;二是金天地公司在一期没有规划配电房,一期无法单独验收,只能随二期统一验收,而二期施工展图公司工期没有超过合同约定,不存在违约情形,不应承担任何违约责任。5、一审法院关于一户一表的事实认定正确。展图公司提供的证据规划中,金天地公司自己规划4、5、6、7#号楼安装总表,其不能将责任推脱至展图公司。6、大顺路通电后,展图公司立马办理了验收手续,验收后供电公司即按居民用电收取电费,迟延移交不会给金天地公司带来损失或影响。况且,金天地公司在一审的庭审以及代理词以及答辩状中都提及验收后,确实赶上疫情爆发,至三四月份才复工。二、一审法院对金天地公司各项损失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1、关于电费差额损失。2018年8月21日,小区9-15/22/23#楼验收合格,但仅是土建验收合格,在不通水电的情况下,金天地公司为了规避自己延期交房的责任,要立即交房,将损失和责任转嫁展图公司。电费差价即便产生,其责任在金天地公司自身,不必对差价进行鉴定。2、关于违约金。如前所述,展图公司没有违约情形,不承担违约金。3、关于电力桥架。展图公司自认没有施工桥架部分,愿意扣除该部分工程款,但金天地公司自己提供的联系单以及面积表中可以看出,并非是展图公司拒绝施工,而是金天地公司自行通知展图公司不必施工桥架部分,故展图公司应扣款为未施工面积与未施工单价相乘,而不能以金天地公司另行发包的价格计算。4、关于临时供电系统永久设备问题,永久设备本身就无法拆除,况且金天地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展图公司拆除永久设备;5、关于购买柴油发电机,展图公司施工的是双回路电源,金天地公司以展图公司施工单回路电源为由购买发电机纯属无稽之谈,其购买发电机是用于消防验收,与展图公司无关。6、关于高可靠供电费,只要是双回路电源,供电公司就会收取高可靠费用,该笔费用,在规划时即产生,并非是展图公司施工过程中产生费用,不应由展图公司承担。7、关于质保金。九民会议纪要第31条规定违反规章一般情况下不影响合同效力,但该规章的内容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是国家行政机关为治理建设领域的保证金乱象制定的部门规章,因此,违法该规定,属于民法典中的违背公序良俗,应当认定无效。
展图电力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金天地公司支付展图电力公司工程款1694944.3元,并自2020年9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款清止;2、判令金天地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
金天地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展图电力公司向金天地公司支付违约金246895.0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展图电力公司负担。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月18日,金天地公司(甲方)与展图公司(乙方)签订了《寿县阳光欧洲城二期配电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就阳光欧洲城二期强电工程设备、材料采购、与施工包工包料事项协商一致意见。合同约定了以下内容,1.承包方式,本工程为包工包料(其中部分材料甲供)、包供电公司和政府相关部门验收工程直至全部移交。2.工期约定,满足甲方要求。3.承包范围,本工程承包范围为阳光欧洲城二期强电工程所需的一切设备、材料采购及施工内容(配电房土建部分不包括),即本项目为包工包料(其中部分材料甲供)、包供电公司和政府相关部门验收工程直至全部移交,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3.1审定的阳光欧洲城小区商住供电工程设计图纸及建筑设计图纸的强电部分全部内容的设备、材料采购与施工(具体施工至户内电表及电表箱下的开关箱)。3.2寿县供电局审定的供电方案。3.3对现场与图纸设计不符的完善和变更修改增减的所有电器施工工作。3.4乙方承包本小区全部高、低压工程施工,工程开工申报,中间检查、验收、送电。协助甲方办理总表、户表移交供电公司等工作。3.5高压接入(包括与供电公司的联系协调等费用,除工程的配电房土建建设外都应为乙方承包范围),线路施工及整理。3.6低压接入各单元住户电表(含电表和表箱在内),电梯电源送到各电梯顶层分支箱,公共部分应急照明箱等开关箱及电缆桥架。3.7配电室内的安全工具器具、安全警示牌、消防设施。3.8小区内室外电管井、电线管道等户外电缆分支箱基础。检查井、线路方向标志桩、警示标志桩等安全保护设施配置施工。变压器、高低压成套柜,总计量柜(表),动力计量柜(表),照明箱(表),以上柜、箱内含电表,电器元器件,排线及附件。3.9寿县阳光欧洲城二期配电工程设计图纸上的全部内容(同时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本图纸以外不完善的,乙方已充分考虑完善所需发生的一切工作内容,费用均包含在平方单价中,甲方不另外增加任何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高压柜、低压柜、干式变压器、电容补偿器、有源消谐调节柜、消弧柜、辅助设备、配电房设备、高低压电缆线、电表及电表箱下的开关箱(配电房土建部分不包括)等设备、材料采购、施工、调试、验收及人员培训等,并负责一、二期工程的对接与施工,不另增加任何费用,即本项目为包工包料、包供电公司和政府相关部门验收工程直至全部移交。4.产品质量要求,4.1乙方保证所供产品完全符合双方约定的技术参数,乙方在交货前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对产品进行全面检查、测试,4.2乙方保证所供产品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确保所供的产品与封存样品质量一致,在施工过程中若乙方实际使用的产品与本合同约定的产品不符或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乙方须无条件返工,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整体保修期不低于壹年。6.安装配合及安装后验收,6.1安装过程中,乙方应服从甲方的管理,确保安全施工和工程质量,对安全生产负完全责任。施工过程中的用水用电,甲方根据计量和收费标准向乙方收取费用。……6.2满足甲方要求。6.3乙方确保通过供电公司等政府相关部门的验收,并承担未能通过验收所发生的所有风险与损失,送检费用由乙方承担。若乙方未能按期顺利通过政府部门和供电公司的验收,甲方从乙方工程总造价中扣除20%作为对乙方的处罚金,乙方无条件接受,同时乙方须按甲方要求的时间内完成整改工作,确保最终通过验收。6.5政府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甲乙双方填写验收合格交接单,办理相关的移交手续。7.工程造价及支付方式,7.1本工程双方约定按建筑面积(本建筑面积包括地上规划建筑面积和人防地下汽车库面积;主楼下自行车库、储藏室不计建筑面积,不另计算费用,但乙方必须完成该部分工程,其费用已包含在工程单价中。)65元/平方米(不含甲方供材费用)一次性包死价,竣工时双方按规划许可证面积为准进行结算(地下室仅计算人防、地下汽车库面积,其余面积均不计,但乙方必须完成该部分工程)。7.2本项目为包工包料、包验收工程。乙方以上报价已包含强电设备、材料采购、运输、装卸、施工、检测、验收、施工资料整理、利润、税金、协调等一切费用(含小区内部及外部配电,确保验收通过),乙方报价为最终报价,甲方不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7.3设备物资到现场验收合格后支付已到货款的40%,安装完成后支付已完成工程量70%,整体验收合格并移交后支付工程总价款的90%,余款10%作为质保金,质保期贰年,期满后双方结清余款。甲方向乙方付款前乙方须向甲方提供合法有效11%的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8.甲方指定李国开为现场施工代表,乙方现指定陶其鑫为现场负责人。工程竣工后,乙方提供3套竣工资料及时组织相关部门验收,必须按照甲方要求的时效内验收合格和送电,及时办理移交等相关手续,验收不合格,乙方负责赔偿给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11.产品保修,11.1质保期自乙方移交供电部门之日起算,二期工程移交供电部门日期为总体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完成,因一二期工程均由展图公司施工,展图公司应尽快施工,应在二期首批房源2018年8月26日交房的同时,乙方必须将一期强电工程移交供电部门,质保期为不低于贰年。……
合同签订后,展图公司依约进场施工,内电工程价款为5793379.8元,工程于2020年1月8日验收,2020年9月1日移交。
临时用电工程款为12万元,展图公司在本案中未主张临时用电工程款。
桥架未施工部分面积为806.7平方米,未施工的价款为52435.5元(806.7平方米×65元/平方米)。
综上,一审法院确认工程价款为5740944.3元(5793379.8元-52435.5元)
金天地公司已支付工程款4046000元(不包括临时用电工程款12万元),双方无异议。
阳光欧洲城小区二期土建竣工时间为2019年7月5日,外围大顺路通电时间为2019年12月。
另查明:2020年1月下旬,新冠肺炎疫情全国范围内爆发,本地区的生产、生活受到疫情影响,时间持续两个多月时间。
一审法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展图公司在涉案工程是否构成违约;二、展图公司的诉请如何处理;三、金天地公司的反诉请求如何处理。
关于争议焦点一,一审法院认为,展图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进场施工并完成涉案工程,涉案合同并未约定工程的工期,虽然双方合同11.1条约定二期工程移交供电部门日期为总体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完成,因电力施工需以金天地公司交付工作面为前提,故此处的总体竣工应理解为电力工程总体竣工而不是土建总体竣工,涉案小区的土建工程金天地公司称于2019年7月5日完工,根据工程推算,电力工程最快于2019年11月完成施工,施工完成后,小区外围大顺路2019年12月才完成通电,大顺路通电后工程于2020年1月8日验收,验收合格后,由于疫情原因导致展图未能及时办理移交,但验收后供电公司即按照居民用电收取电费,金天地公司不产生电费差价损失。因供电移交为整体移交,展图公司按照新天地公司要求更换一期4、5、6、7号楼的电表,换为一户一表,在换表后于2020年9月1日移交整体工程,故展图公司不存在逾期移交的违约行为。
关于争议焦点二,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对内部配电造价5793379.8元无异议,予以确认。关于临时供电造价,双方均认可临时供电造价为12万元,但展图公司在本案中并未主张临时供电价款,金天地公司亦已经支付了该笔价款。桥架未施工面积为806.7平方米,应扣款为52435.5元(806.7平方米×65元)。故涉案工程总价款为5740944.3元(5793379.8元-52435.5元)。关于质保金,质量保证金的收取一般不能超过工程总造价的3%。2020年9月1日工程移交,此时金天地公司应支付工程款的97%,即5568715.97元(5740944.3元×97%),金天地公司已经支付工程款为4046000元,故金天地公司还应支付工程款1522715.97元(5568715.97元-4046000元)剩余172228.33元作为质保金于质保期满后再行支付。关于利息,工程于2020年9月1日移交,此时金天地公司应支付工程款的97%,即5568715.97元,而金天地公司只支付了4046000元,逾期支付1522715.97元,故金天地公司应当自2020年9月1日起,以1522715.97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款清时止。
关于争议焦点三,根据金天地的反诉请求,结合金天地公司的举证、本案的事实,逐项进行分析评议。
1.金天地公司主张的二期电费差32万元,如上述争议焦点一的观点,展图公司在本案中无违约责任,金天地公司产生电费差是由于自身的原因所致,故金天地公司主张电费差的请求不予支持。
2.金天地公司主张的展图公司擅自拆除永久性设备,致使金天地公司产生损失。一审法院认为,展图公司承诺永久部分设备材料完好并正常使用,临时用电结束后不予拆除,金天地并未举证证明展图公司拆除了临时设备中的永久部分设备,金天地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金天地公司的主张不予支持。
3.金天地公司主张展图公司承担购买发电机组建第二路电源费用9万元。金天地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展图公司安装设备不符合要求导致金天地公司另行购买发电机组建第二路电源,产生损失9万元,故对金天地公司的主张不予支持。
4.金天地公司主张电缆(电力)桥架损失132983.61元。本院认为,电力桥架未施工部分在本案的争议焦点二处已经处理、认定,故金天地公司反诉中再次主张电力桥架损失132983.61元的请求不予支持。
5.金天地公司主张“高可靠供电费用”损失16万元。高可靠供电费是指供电公司对供电可靠性要求高的客户即要求两路及以上多回路供电(含备用电源、保安电源)的客户所收取的费用,意在提供可靠供电。该费用不是展图公司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费用,故对金天地公司的主张不予支持。
6.金天地公司主张展图公司支付违约金246895.08元。一审法院认为,如上述争议焦点一处的论述,展图公司在本案中并不违约,故金天地公司主张展图公司支付违约金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一、寿县金天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安徽展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1522715.97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9月1日起,以1522715.97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款清时止;二、驳回安徽展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寿县金天地置业有限公司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03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6031元,由寿县金天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3504元,安徽展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2537元。反诉费5004元、反诉保全费1775元,合计6759元,由寿县金天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展图电力公司是否存在逾期交付二期配电工程的情形,是否存在违约行为;二、金天地公司要求展图电力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相关损失是否应当予以支持。
关于焦点一,金天地公司上诉认为展图电力公司存在逾期交付二期配电工程,展图电力公司未能完成“一户一表”施工,导致配电工程无法移交。经查,双方签订的《寿县阳光欧洲城二期配电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二期工程移交供电部门日期为总体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完成。从双方合同中对于付款顺序的约定看,设备物资到现场验收合格后支付货款的40%,安装完成后支付已完成工程量70%,整体验收合格并移交后支付工程总价款的90%,余款10%作为质保金。可以看出配电工程施工流程是设备物资运送到现场,然后安装,再整体验收合格,最后移交供电公司。所以此处的总体竣工验收应当是配电工程总体竣工,而非金天地公司所称的土建工程总体竣工。案涉合同未对展图电力公司进场时间及工期作出明确约定,按照常理,当具备施工条件时,金天地公司应当通知展图电力公司进场,一审中金天地公司虽然提交了进场联系单,但无展图电力公司人员签字,不能认定金天地公司在2018年4月即通知展图电力公司进场施工。涉案小区的土建工程于2019年7月5日完工,在小区外围大顺路2019年12月通电后,双方的配电工程于2020年1月8日验收,不能认定展图电力公司迟延验收。按照双方合同约定,配电工程应当于验收后一个月内移交供电公司,但由于2020年上半年新冠肺炎疫情在全国范围内爆发,影响展图电力公司及时办理移交手续,且展图电力公司按照新天地公司要求更换一期配电工程电表为一户一表,在换表后于2020年9月1日移交供电公司,不存在逾期移交的问题。至于金天地公司称一期、二期可以分开移交,其依据为展图电力公司和新天地公司签订的《寿县阳光欧洲城项目电力设计代理协议》,但从本案证据来看,整个配电工程移交中,展图电力公司并未提出一期、二期工程应当分开移交。双方签字确认的《工程竣工验收单》已经确认配电工程通过供电公司竣工验收,也未对一期、二期整体验收移交提出异议,故一审对于整体移交的事实认定并无不当。综上,一审认定展图电力公司不存在逾期移交的违约行为正确。
二、金天地公司上诉认为展图公司存在以下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损失,本院分别评析如下:第一,关于电费差额损失,金天地公司认为因为展图电力公司未安装“一户一表”,导致金天地公司高买低卖进行转供电,一期项目产生电费差价损失320000元,因本案为二期配电工程,该项请求与本案无关联性,不予审查。第二,金天地公司认为展图电力公司严重逾期移交配电工程,构成违约,应当支付违约金,本院认为,根据前面分析,展图电力公司不存在逾期移交配电工程,没有违约,不需要承担违约金。第三,关于金天地公司主张扣除展图电力公司未施工的电缆(电力)桥架部分损失,经查,金天地公司提交的2018年5月6日《工作联系单》中写明,“考虑现场实际施工情况,将电井内桥架给安徽天地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圣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待结算时从安徽展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结算款中扣除”,由此可以看出,二期涉案的电缆(电力)桥架,按合同约定应由展图电力公司施工,但金天地公司提出将该部分交由第三方施工,展图电力公司虽未提出异议,但双方对该部分工程价款如何处理未作出约定,故金天地公司要求展图电力公司按其与第三方结算款扣除相应工程款依据不足。现展图电力公司愿意扣减该部分费用,同意单价按照展图公司与金天地公司在《寿县阳光欧洲城二期配电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计算,一审计算并无不当。第四,关于临时供电系统设备拆除而导致的损失,本案审理的是展图电力公司与金天地公司因《寿县阳光欧洲城二期配电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而产生的纠纷,不涉及临时供电系统设备相关事宜,且展图公司在本案中未主张临时用电工程款,故本院对此不予审查。第五,关于购买发电机费用损失,因金天地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展图电力公司安装的设备不符合合同的约定,金天地公司需要另行购买第二路电源缺乏依据,一审不予认可正确。第六,关于高可靠供电费用,该笔费用是供电公司对于因涉案小区安装双回路电源而收取的相应费用,并非配电工程的施工费用,一审认定应当由金天地公司承担正确。第七,金天地公司认为10%的保证金的约定有效,一审判决变更为3%有误。金天地公司和展图公司签订的《寿县阳光欧洲城二期配电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整体验收合格并移交后支付工程总价款的90%,余款10%作为质保金”,该约定并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审按照3%计算有误,应予变更,即质保金数额为5793379.8×10%=579337.98元。金天地公司应当支付展图公司的工程款及利息亦应当予以变更,因总工程款为5793379.8元,金天地公司已支付工程款为4046000元,金天地公司还应支付工程款为5793379.8-579337.98-4046000=1168041.82元,相应的利息为以1168041.8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款清时止。
综上,金天地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2021)皖0422民初342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即“驳回安徽展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驳回寿县金天地置业有限公司诉讼请求”;
二、变更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2021)皖0422民初342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寿县金天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安徽展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1522715.97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9月1日起,以1522715.97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款清时止”为“寿县金天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安徽展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1168041.82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9月1日起,以1168041.8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款清时止”。
一审案件受理费、反诉费、保全费按一审判决负担方式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201元,由寿县金天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8364元,安徽展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83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江志珍
审 判 员 代 奇
审 判 员 刘富丰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张钰媛
书 记 员 张慧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