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422民初2014号
原告:安徽省寿县国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寿县寿春镇南门外明珠花园7幢2单元502室。
负责人:朱金宏。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煜文,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默,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展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芙蓉路888号九溪江南园南荷园11幢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57018527Q。
法定代表人:王茵,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孝坤,安徽正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瑞,安徽正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郑金柱,男,汉族,1980年4月24日出生,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第三人:曹俊永,男,汉族,1975年2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寿县。
第三人:赵萍,女,汉族,1976年9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寿县。
第三人:张加屯,男,汉族,1995年8月3日出生,住江苏省灌云县。
第三人:曹军,男,汉族,1969年2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寿县。
第三人:李元梅,女,汉族,1971年11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寿县。
第三人:洪为利,男,汉族,1988年4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
第三人:洪盼盼,女,汉族,1987年4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寿县国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与被告安徽展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郑金柱、曹俊永、赵萍、张加屯、曹军、李元梅、洪为利、洪盼盼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安徽省寿县国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受理费24423元(原告缓交),减半收取12212元,由原告安徽省寿县国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负担。
审 判 长 吴家奎
人民陪审员 刘德友
人民陪审员 陶良定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陈 明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