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展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展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淮南新天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皖0422民初3429号 原告(反诉被告):安徽展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芙蓉路888号九溪江南园南荷园11幢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57018527Q。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淮南新天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寿县寿春镇大顺路**欧洲城4号楼168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1578510074W。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合肥)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合肥)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安徽展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展图电力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淮南新天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天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展图电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新天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展图电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展图电力公司当庭变更判令新天地公司支付工程款1505980.28元,并自2020年9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支付利息至款清止;2、判令新天地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2013年9月15日,展图电力公司与新天地公司签订《寿县**欧洲城小区配电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展图电力公司承包新天地公司开发的**欧洲城小区强电工程,小区内部配电造价65元/平方米,小区外部配电工程造价10元/平方米,付款方式为物资进场验收合格后付40%,施工完成后支付工程款70%,整体验收合格并移交后付90%,余款10%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为一年。 2014年12月17日,展图电力公司与新天地公司签订《寿县**欧洲城小区配电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一份,约定展图电力公司承建欧洲城小区临时用电工程,工程价款500000元,新天地公司在施工前付合同总价50%,展图电力公司收款后开始施工1-8#楼及商铺,施工完成、验收、送电后,新天地公司支付至合同总价100%。 合同及补充协议签订后,展图电力公司依约进场施工,并已验收合格移交送电。欧洲城小区内部配电工程造价为6610594.25元,外部配电为400274.53元,临时用电为372299元,总造价为7383167.78元,新天地公司已付款为5800000元,尚欠1505980.28元。展图电力公司一直协商索要工程款未果,为维护展图电力公司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新天地公司辩称,一、展图电力公司逾期移交其承包的**欧洲城一期项目小区配电工程,构成严重违约。 (一)双方签订《寿县**欧洲城小区配电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2013年9月15日,双方签订《寿县**欧洲城小区配电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乙方展图电力公司承包甲方新天地公司开发的**欧洲城一期项目小区配电工程;约定:“2.工期约定合同签订后甲方发出书面进场通知之日起90日内完成设备、材料采购、施工、验收并移交。”“6.2具备施工条件后,甲方发出书面进场通知之日起90日内完成设备、材料采购、施工、验收、移交任务。”“6.3乙方确保通过供电公司等政府相关部门的验收,并承担未能通过验收所发生的所有风险与损失,送检费用由乙方承担。若乙方未能按期顺利通过政府部门和供电公司的验收,甲方从乙方工程总造价中扣除20%作为对乙方的处罚金,乙方无条件接受,同时乙方须按甲方要求的时间内完成整改工作,确保最终通过验收。”“7.5设备物资到现场验收合格后支付已到货款的40%,施工完成后支付工程款的70%,整体验收合格并移交后支付工程总价款的90%,余款10%作为质保金。”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 2014年5月23日,案涉工程具备施工条件,新天地公司发函要求展图电力公司于2014年6月1日进场施工;展图公司如期进场后,依约应于90日内(即2014年8月30日之前)移交案涉工程,但直到2014年12月17日仍未能移交,导致小业主在接收房屋后无法正常用电,为解决该问题,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约定由展图公司架设临时用电设备保证小区供电。 (二)双方签订《寿县**欧洲城二期配电工程施工合同》,内容涉及一期工程。直至2018年1月,案涉工程仍未移交,一期小区一直使用临时供电设备。为维护广大业主的利益,新天地公司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通过寿县金天地置业有限公司与展图电力公司在《寿县**欧洲城二期配电工程施工合同》中再次约定一期项目的验收及移交目期,并将质保期修改为2年。具体内容包括:“质保期自乙方移交供电部门之日起算,二期工程移交供电部门日期为总体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完成,因一二期工程均由安徽展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施工,展图电力公司应尽快施工,应在二期首批房源2018年8月26日交房的同时,乙方必须将一期强电工程移交供电部门,质保期为不低于贰年。” (三)展图电力公司逾期移交案涉工程。直至2020年9月1日,展图电力公司才将一期小区配电工程移交。比《寿县**欧洲城小区配电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日期迟延了2194天,比新天地公司后续给予的宽限期迟延了737天,已构成严重违约。依据合同6.3的约定,新天地公司可以从工程总造价中扣除20%作为对展图公司的违约金。 二、展图电力公司的违约行为致使新天地公司产生巨大经济损失 (一)电费差额损失。2018年8月,案涉小区一期、二期均已整体交付广大业主使用,但展图电力公司在一期、二期的小区项目均未依约按时完成移交,这直接导致新天地公司委托物业公司代收代缴电费时,一方面只能按照居民用电标准向小区业主收取,而另一方面却要按照工程用电标准向供电公司缴纳,一期项目因此造成电费差价损失约590000元。 (二)展图电力公司未按照补充协议约定提供临时供电设备,并且违背承诺,擅自拆除设备,致使新天地公司产生损失。因长期未能交付案涉工程,2014年12月17日,新天地公司与展图电力公司签订《〈寿县**欧洲城小区配电工程施工合同>的补充协议》并附《欧洲城临时变压设备、材料(使用架空)数量统计表》,以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临时供电问题,维护广大业主利益。上述统计表明确约定供电设备数量,但实际上展图电力公司只提供了约三分之一数量的供电设备,使得小区供电能力严重不足,用电高峰期经常停电。此外,展图电力公司原本承诺永久部分设备在临时用电结束后不子拆除,但其后期离场时还自行拆除带走部分变压器和配套电缆设备,构成严重违约。 根据展图电力公司实际提供的供电设备计算,若展图公司履行承诺,则新天地公司仅应当支付169892.06元;但由于展图电力公司违背承诺,擅自将有关设备拆除带走,因此,其应对新天地公司进行等价赔偿。 (三)电缆费用损失。因长期逾期移交案涉工程,也是由于展图电力公司安装的电缆不符合要求,导致临时供电设备电缆在用电量较大的高温季节无法满足用电要求,屡屡出现跳闸等供电故障。为解决该问题,新天地公司于2015年至2017年高温季节另行采购电缆进行安装,造成损失76398元。 (四)电缆(电力)桥架费用损失。2014年3月,因展图电力公司未按合同3.6条的约定安装电缆(电力)桥架,新天地公司另行委托总包单位安徽皖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施工,产生额外费用损失151275.91元。 以上四项合计损失987565.97元,应在合同价款中予以扣除。 三、因一期外部配电工程实际施工线路缩短,其合同价款应当按比例调减。《寿县**欧洲城小区配电工程施工合同》7.2约定“小区外部配电工程报价:从寿县九龙变电所至**欧洲城小区规划红线高压线架设下线口单线高压按7.1条约定的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结算(包工包料、包括成本与协调费用),该报价为一次性包死价。如接线距离缩短,按实际距离并按比例进行结算。” 原先寿县九龙变电所(位于现高德地图“国电安徽省电力公司寿县供电公司”地点所在地)至**欧洲城小区规划红线高压线架设下线口距离约为2.88千米,由于2018年供电公司从**欧洲城小区北面的紫金路高压供电线电直接将高压电接至小区东门外,外部接线距离缩短为0.08千米,外部配电工程的报价应当按比例缩减。经计算,外部配电工程原合同价为1017014.5元,按比例缩减后,应为28250.4元,因而展图电力公司主张的40万元严重缺乏依据,不符合合同约定。 四、展图电力公司应当向新天地公司返还超付工程款659702.93元 (一)原应付价款:6144852.25元 1、一期项目内部配电工程合同价为6610594.25元,外部配电工程合同价为28250.4元,一期项目总造价共计6638844.65元。鉴于一期工程于2020年9月才完成移交,从此时起算至今尚未满两年质保期,根据合同7.5条的约定新天地公司应当支付至90%,即6638844.65元×90%=5974960.19元。 2、补充协议约定的临时供电设备合同价为169892.06元,以上共计应付价款为6144852.25元。 (二)应付价款扣减损失,还应支付:5157286.28元 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扣减前述损失合计金额987565.97元,故新天地公司还应支付5157286.28元。 (三)已付价款超付应付价款,展图公司应予返还:642713.72元 新天地公司至今已经支付一期项目工程款5800000元,系超付,展图公司应退还超付的642713.72元 五、展图公司应支付违约金296269.79元 依据《寿县**欧洲城小区配电工程施工合同》6.3的约定,新天地公司可以从展图电力公司工程总造价中扣除20%作为违约金,共计1361747.34元。 需要说明的是,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情况和认定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法定标准,为减少诉累,新天地公司主动酌情大幅度降低在本案中所主张的违约金数额。具体而言,展图电力公司应当按照新天地公司实际损失987565.97元的30%(即296269.79元)支付违约金。 综上所述,展图电力公司严重违背合同约定,造成新天地公司巨大损失,应当依法向新天地公司返还超付工程款并支付违约金,支持新天地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新天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展图电力公司向新天地公司返还超付工程款642713.72元;2、判令展图电力公司向新天地公司支付违约金296269.79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展图电力公司负担。 新天地公司提起反诉的事实与理由同上述答辩意见。 针对新天地公司的反诉,展图电力公司的答辩意见为, 一、新天地公司要求展图电力公司返还超付工程款642713.72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一期工程内部配电总造价6610594.25元是双方认可的造价,争议焦点在外部配电造价及临时用电造价及电力桥架未施工部分。展图电力公司主张外部配电造价为400274.53元,临时用电造价为372299元,桥架未施工部分77187.5元。 经展图电力公司计算一期应付款为7383167.78元(6610594.25元+400274.53元+372299),一期已付款为580万元,一期还应付工程款1583167.78元。一期电力桥架展图电力公司未施工部分为1187.5㎡,故一期应扣款为77187.5元(1187.5㎡×65元),综上,新天地公司还应支付工程款1505980.28元(1583167.78元-77187.5元) 二、项目移交迟延的责任不在展图电力公司,展图电力公司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或损失赔偿。一期无法移交根本原因在于新天地公司没有规划配电房,故一期无法设计及建造配电房。新天地公司将配电房都规划在二期,使得一期只能与二期同时办理验收和移交。一期早已施工完毕,其责任不在展图电力公司。 欧洲城小区外围的大顺路在2019年11月份还处在施工阶段,至2019年12月才完工通电。只有在大顺路通电之后,小区内部的配电才可连接上大顺路的电路,小区才能办理验收。在能够办理验收的情况下,展图电力公司立即办理了验收手续,于2020年1月8日通过验收。在验收合格后,新天地公司又要求展图电力公司更换4、5、6、7号楼的电表,换为一户一表,并要求展图电力公司在2020年8月30日前移交,展图电力公司更换电表后,于2020年8月27日移交,展图电力公司不存在任何违约情形,不应承担任何违约金赔偿,新天地公司计算的所谓电费差价应尤其自行承担,与展图电力公司无关。 另验收后,供电公司收取电费即按居民用电收费,不会产生电费差价,项目验收时间与大顺路通电时间一致,项目长期使用临时电与展图电力公司的施工没有任何关系。 综上,新天地公司的反诉请求没有任何事实法律依据,请求法庭查明事实后依法驳回全部反诉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5月11日,六安新天地置业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淮南新天地置业有限公司。 2013年9月15日,六安新天地置业有限公司(甲方)与展图公司(乙方)签订了《寿县**欧洲城小区配电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就**欧洲城小区强电工程设备、材料采购、与施工包工包料事项协商一致意见。 合同约定了以下内容:1.承包方式,本工程为包工包料、包验收工程。2.工期约定,合同签订后甲方发出书面进场通知之日起90日内完成设备、材料采购、施工、验收并移交。3.承包范围,范围为**欧洲城小区强电配电工程所需的一切设备、材料采购及施工内容(配电房的土建部分不包括,小区外部配电工程进行独立结算),即本项目为包工包料、包验收工程,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3.1审定的**欧洲城小区商住供电工程设计图纸及建筑设计图纸的强电部分全部内容的设备、材料采购与施工(具体施工至户内电表及电表箱下的开关箱),3.2寿县供电局提供的供电方案,3.3对现场与图纸设计不符的完善和变更修改增减的所有电器施工工作,但变更须符合规范要求,3.4乙方承包本小区全部高、低压工程施工、工程开工申报、中间检查、验收、送电、协助甲方办理总表、户表移交供电公司等工作,3.5高压接入(包括与供电公司的联系协调等费用,除配电房的土建部分外都应为乙方承包范围),线路施工及整理,3.6低压接入各单元住户电表(含电表和表箱在内),电梯电源送到各电梯顶层分箱,公共部分应急照明箱等开关箱及电缆桥架,3.7配电室内的安全工具器具、安全警示牌、消防设施,3.8小区内室外电管井、电线管道等户外电缆分支箱基础,检查井、线路方向标志桩、警示标志桩等安全保护设施配置施工,变压器、高低压成套柜,总计量柜(表),动力计量柜(表),照明箱(表),以上柜、箱内含电表、电器元器件、排线及附件,3.9寿县**欧洲城小区配电工程设计图纸上的全部内容(同时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本图纸以外不完善的,投标人已充分考虑完善所需发生的一切工作内容费用均包含在平方单价中,招标人不另外增加任何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高压柜、低压柜、干式变压器、电容补偿柜、有源消谐调节柜、消弧柜、辅助设备、配电房设备、高低压电缆线、电表及电表箱下的开关箱(配电房的土建部分不包括,小区外部配电工程进行独立结算)等设备、材料采购、施工、调试、验收及人员培训等,即本项目为包工包料、包供电公司和政府相关部门验收工程直至全部移交。4.产品质量要求,4.1乙方保证所供产品完全符合双方约定的技术参数,乙方在交货前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对产品进行全面检查、测试,4.2乙方保证所供产品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确保所供的产品与封存样品质量一致,在施工过程中若乙方实际使用的产品与本合同约定的产品不符或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乙方须无条件返工,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整体保修期不低于壹年。6.施工配合及施工后验收,……6.2具备施工条件后,甲方发出书面进场通知之日起90日内完成设备、材料采购、施工、验收、移交任务,6.3乙方确保通过供电公司等政府相关部门的验收,并承担未能通过验收所发生的所有风险与损失,送检费用由乙方承担,若乙方未能按期顺利通过政府部门和供电公司的验收,甲方从乙方工程总造价中扣除20%作为对乙方的处罚金,乙方无条件接受,同时乙方须按甲方要求的时间内完成整改工作,确保最终通过验收。……7.工程造价及支付方式。7.1小区内部配电工程报价:本工程双方约定按建筑面积(建筑面积包括地上规划建筑面积和人防地下汽车库面积;主楼下自行车库不计建筑面积,不另计算费用,但乙方必须完成该部分工程,其费用已包含在工程单价中。)65元/平方米一次性包死价。总建筑面积约120000平方米,双方最终以规划许可证面积为准进行结算(地下室仅计算人防、地下汽车库面积,其余面积均不计,但乙方必须完成该部分工程)。7.2小区外部配电工程报价:从寿县九龙变电所至**欧洲城小区规划红线高压线架设下线口单线高压按7.1条约定的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结算(包工包料、包括成本与协调费用),该报价为一次性包死价。如接线距离缩短,按实际距离并按比例进行结算。7.3本项目为包工包料、包验收工程,乙方以上报价已包含强电设备、材料采购运输,装卸,施工,检测,验收,施工资料整理,利润,税金,协调等一切费用,乙方报价为最终报价,甲方不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7.4外线工程若甲方要求乙方施工,乙方必须接受,按双方约定的价格进行结算。若甲方不要乙方施工,乙方也必须接受。7.5设备物资到现场验收合格后支付已到货款的40%,施工完成后支付工程款的70%整体验收合格并移交后支付工程总价款的90%,余款10%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壹年,双方结清余款。甲方向乙方付款前乙方须向甲方提供合法有效的全额增值税发票。……8.甲方指定李国开为现场施工代表,乙方现指定万**为现场负责人。合同还约定了与案件争议无关的其他内容。 2014年12月17日,上述当事人双方又签订了《寿县**欧洲城小区配电工程施工合同的补充协议》,就《寿县**欧洲城小区配电工程施工合同》订立补充协议,内容为:1.因1#-8#交房需要,在暂时不具备供电条件下,需架设配装临时供电,由乙方根据甲方1-8#楼及商铺所有建筑物用户的用电负荷设计出满足安全临时用电要求的用电方案,并由乙方负责按规范实施,确保安全使用。经双方共同协商,临时供电方案所需设备、材料、人工由乙方提供,在临时供电结束后,所有设备、材料处置权归乙方所有,临时供电设施使用期限至永久用电设施投用为止。2.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办理供电局临时供电手续,并保证甲方临时供电使用及维护,维护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应在施工条件方面确保乙方施工顺利进行。3.经双方共同确定,本工程包工包料总价为人民币:伍拾万元整,总价含所有工程及材料包括每个用户的电表、人工费、安装费、措施费、企业管理费、规费、利润、税金等一切费用(包括用户临时用电的所有工程费用)。4.甲方在临时供电工程施工前支付合同总价的50%给乙方,乙方收款后开始施工1-8#楼及商铺,施工完成、验收、送电后,甲方支付至合同总价的100%,同时乙方开具合法有效的发票给甲方。5.工期满足甲方要求。 合同签订后,展图公司依约进场施工,2020年1月8日完成验收,2020年9月1日移交给供电管理机构,内电施工工程价款为6610594.25元,双方无争议。 展图公司按照《寿县**欧洲城小区配电工程施工合同的补充协议》施工临时用电工程,该工程合同价为50万元,展图公司认可只施工了372299元,新天地公司认可外电造价为28250.4元。因展图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本院确认外电部分施工造价为28250.4元。 桥架未施工部分面积为1187.5平方米,未施工的价款为77187.5元(1187.5平方米×65元/平方米)。 已付工程款为580万元,双方无异议。 新天地公司发函要求展图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前移交欧洲城一期和二期项目,后新天地公司通知展图公司变更签证对4、5、6、7号楼进行换表施工,并在2020年8月30日前对一期工程进行交付。 另查明:2020年1月下旬,新冠肺炎疫情全国范围内爆发,本地区的生产、生活受到疫情影响,时间持续两个多月时间。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有原被告双方签订的配电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竣工意见单、结算书、工作联系函、规划总平面图和施工图纸、情况说明一份、报告一份、大顺路通电时间一份、《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1-8#楼)》。 本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展图公司在涉案工程是否构成违约;二、展图公司的诉请是否有依据;三、新天地公司的反诉请求是否有依据。 关于争议焦点一,本院认为,双方合同第6.2条约定:“具备施工条件后,甲方(新天地公司)发出书面进场通知之日起90天内完成设备、材料采购、施工、验收、移交任务”。新天公司未向展图公司发出书面进场通知,因本项目一期未规划配电房,客观上无法单独验收、移交。又由于**欧洲城小区外围的大顺路在2019年12月才完成通电,大顺路通电后工程于2020年1月8日验收,验收合格后,新天地公司又要求展图公司更换4、5、6、7号楼的电表,换为一户一表,并要求于2020年8月30日前移交,展图公司更换电表后,于2020年9月1日移交。 虽然展图公司与金天地公司在二期合同中约定一期供电移交应在2018年8月26日。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该合同对本案当事人并不具有约束力。结合本案其他证据,2018年8月26日,案涉项目不具备电力验收、移交的条件,新天地公司不能依据该条款主张展图公司存在违约行为。 综上理由,本院认为,展图公司在本案中并不违约。 关于争议焦点二,本院认为,双方对内部配电造价6610594.25元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外部配电价款,原先寿县九龙变电所至**欧洲城小区规划红线高压线架设下线口距离约为2.88千米,由于2018年供电公司从**欧洲城小区北面的紫金路高压供电线电直接将高压电接至小区东门外,外部接线距离缩短为0.08千米,外部配电工程的报价应当按比例缩减。经计算,外部配电工程原合同价为1017014.5元,按比例缩减后,应为28250.4元。关于临时供电造价,展图公司认可只施工一台变压器,根据临时变压设备、材料统计表,自高压柜至杆上金具,展图公司施工1/3,原合计造价为331580元,仅施工一台则造价为110526元,自架空绝缘导线至人工造价为542628元,该造价因接线距离没有缩短,故造价不变,故临时电总造价由原874208元(331580+542628)变更为653155元(110526+542628),原合同下浮43%为50万元,现下浮后造价为372299元。桥架未施工部分面积为1187.5平方米,未施工的价款为77187.5元(1187.5平方米×65元/平方米)。故涉案工程总价款为6933956.15元(6610594.25元+28250.4元+372299元-77187.5元),新天地公司已经支付工程款为580万元,故新天地公司尚需支付展图公司1133956.15元(6933956.15元-580万元)。 关于质保期的期间和质保金的收取。根据双方合同约定,质保期为供电移交后一年。现涉案工程质保期已经满一年,新天地公司称只应支付90%的工程款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收取一般不能超过工程总造价的3%。故关于利息,合同总价款为6933956.15元,2020年9月1日工程移交,此时新天地公司应支付工程款的97%,即6725937.47元,而新天地公司只支付了580万元,逾期支付925937.47元,故新天地公司应当自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9月1日,以925937.47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即35648.59元(925937.47元×3.85%),2021年9月1日之后的利息,以1133956.1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款清时止。 新天地公司称根据《寿县**欧洲城二期配电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一期质保期不低于两年,因突破了合同相对性,本院对新天地公司的意见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三,本院认为,根据新天地的反诉请求,需要结合新天地公司的举证、本案的事实,逐项进行分析评议。 1.新天地公司主张的一期电费差59万元。本院认为,如上述争议焦点一的观点,展图公司在本案中无违约责任,新天地公司产生电费差是由于自身的原因所致,故新天地公司主张电费差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2.新天地公司主张的展图公司未按照补充协议约定提供临时供电设备,擅自拆除设备,致使新天地公司产生损失。本院认为,展图公司认可在临时供电设备中只施工了一台变压器,本院在争议焦点二中根据案件事实依法核减了展图公司的临时用电工程价款,故新天地公司反诉中再次主张减少临时用电工程价款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展图公司擅自拆除永久设备的争议,展图公司承诺永久部分设备材料完好并正常使用,临时用电结束后不予拆除,新天地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展图公司拆除了临时设备中的永久部分设备,新天地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院新天地公司的主张不予支持。 3.新天地公司主张展图公司承担电缆费用损失。新天地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展图公司安装的电缆不合格造成新天地公司另行购买电缆进行按照,产生损失76398元,故本院对新天地公司的主张不予支持。 4.新天地公司主张电缆(电力)桥架损失151275.91元。本院认为,电力桥架未施工部分在本案的争议焦点二处已经处理、认定,故新天地公司反诉中再次主张电力桥架损失151275.91元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5.新天地公司主张展图公司支付违约金296269.79元。本院认为,如上述争议焦点一处的论述,展图公司在本案中并不违约,故新天地公司主张展图公司支付违约金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淮南新天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安徽展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1133956.15元及利息(截止至2021年9月1日的利息35648.59元,2021年9月1日之后的利息,以1133956.1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款清时止); 二、驳回安徽展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淮南新天地置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692元(安徽展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安徽展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5366元,由淮南新天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5326元。案件反诉费1319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190元(淮南新天地置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淮南新天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郑 培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孙 玲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和 附一: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款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附二:本院案款账户 户名:寿县人民法院其他案款 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寿县支行。 账号:1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