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展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展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寿县金天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皖0422民初3428号 原告(反诉被告):安徽展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芙蓉路888号九溪江南园南荷园11幢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57018527Q。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寿县金天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寿县寿春镇大顺路**欧洲城4号楼168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22MA2NBPU19J。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合肥)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合肥)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安徽展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展图电力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寿县金天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天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展图电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天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展图电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金天地公司支付展图电力公司工程款1694944.3元,并自2020年9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款清止;2、判令金天地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2018年1月18日,展图电力公司与金天地公司签订《寿县**欧洲城二期配电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展图电力公司承包金天地公司开发的**欧洲城二期强电工程,小区配电造价65元/平方米,付款方式为物资进场验收合格后付40%,安装完成后支付已完工程量的70%,整体验收合格并移交后付工程总价款的90%,余款10%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为二年。合同及补充协议签订后,展图电力公司依约进场施工,并已验收合格移交送电。欧洲城二期内部配电工程造价为5793379.8元,金天地公司已付款为4046000元,尚欠1694944.3元。后展图电力公司一直协商索要工程款未果,为维护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金天地公司辩称,一、展图电力公司逾期移交其承包的**欧洲城二期项目小区配电工程,构成严重违约 (一)双方签订《寿县**欧洲城二期配电工程施工合同》。2018年1月18日,双方签订《寿县**欧洲城二期配电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展图电力公司承包金天地公司开发的**欧洲城二期项目小区配电工程。约定:“6.3乙方确保通过供电公司等政府相关部门的验收,并承担未能通过验收所发生的所有风险与损失,送检费用由乙方承担。若乙方未能按期顺利通过政府部门和供电公司的验收,甲方从乙方工程总造价中扣除20%作为对乙方的处罚金,乙方无条件接受,同时乙方须按甲方要求的时间内完成整改工作,确保最终通过验收。”“7.3设备物资到现场验收合格后支付已到货款的40%,施工完成后支付工程款的70%,整体验收合格并移交后支付工程总价款的90%,余款10%作为质保金,质保期贰年,期满后双方结清余款。”“11.1质保期自乙方移交供电部门之日起算,二期工程移交供电部门日期为总体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完成,因一二期工程均由展图电力公司施工,应在二期首批房源2018年8月26日交房的同时,乙方必须将一期强电工程移交供电部门,质保期为不低于贰年。” (二)展图公司逾期移交案涉工程 2018年4月1日,案涉工程具备施工条件,金天地公司发函要求展图电力公司于2018年4月6日进场施工。至2019年7月5日,二期建设工程(注:此处建设工程,指的是项目土建安装工程,而非小区配电工程)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完成。 按照合同11.1约定,展图公司最迟应于2019年8月5日之前将案涉工程移交,然而直至2020年9月1日,展图电力公司才将案涉工程移交。比《寿县**欧洲城二期配电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日期迟延了393天,已构成严重违约。依据合同6.3的约定,金天地公司可以从工程总造价中扣除20%作为对展图电力公司的违约金。 二、展图电力公司的违约行为致使金天地公司产生巨大经济损失 (一)电费差额损失 1、2018年8月,案涉小区一期、二期均已交付使用,但展图公司在一期、二期的小区项目均未依约按时完成移交,这直接导致金天地公司委托物业公司代收代缴电费时,一方面只能按照居民用电标准向小区业主收取,而另一方面却要按照工程用电标准向供电公司缴纳,二期项目因此造成电费差价损失约32万元。 2、移交分为两种,一种是“接电移交”,依据为《电力工业部关于供电营业规则》(电力工业部令第8号)第43条第2款“检验合格后的十天内,供电企业应派员装表接电”;另一种是“产权移交”,依据《电力工业部关于供电营业规则》第47条“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范围,按照产权归属确定”。需要说明的是,实践中所说的“供电设施移交难”,是指“产权移交”难,即供电部门不愿意接受供电设施的产权,而并非“接电移交”难。而本案中我们所说的逾期“移交”即“接电移交”,就是指把受电工程和安装好的电表移交至供电部门,由供电部门进行通电。 3、“一户一表”是指居民小区除了安装总电表之外,还应将电表直接安装到每一户居民住宅,按照分户电表抄表计费。根据相关规定,新建居民小区供电设施要按照“一户一表”的标准进行建设。因此完成“一户一表”是移交供电工程的必备条件。依据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居民阶梯电价制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523号)提出“在2017年底前完成全国95%以上存量居民合表用户改造,做到抄表到户”“新建居民小区供电设施要按照“一户一表”的标准进行建设”;《电力工业部关于供电营业规则》(电力工业部令第8号)第75条规定“城镇居民用电一般应实行一户一表。” 综上所述,“接电移交”的前提是全面安装“一户一表”且交供电部门验收合格。展图电力公司直至2020年8月仍未能完成一期和二期的配电工程,且安装不符合“一户一表”,这直接导致一期小业主无法直接与供电部门形成合同关系,新天地公司为满足小业主用电需求,被迫高买低卖进行转供电,才产生巨额电费差额损失。 (二)展图电力公司擅自拆除带走变压器,致使金天地公司产生损失 2017年4月,应案涉工程施工需要,金天地公司与展图电力公司签订《寿县**欧洲城二期临时变压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展图电力公司架设变压器保证小区二期施工。展图电力公司原本承诺永久部分设备在临时用电结束后不予拆除,但其后期离场时还自行拆除带走变压器和配套电缆设备,构成严重违约。 金天地公司已经依约向展图电力公司支付12万元,但由于展图电力公司违背承诺,擅自将有关设备拆除带走,造成金天地公司损失,故应当将12万元价款退还。 (三)购买发电机费用损失 根据供电部门意见和方案,案涉工程应当安装双路高压电源,一路主供电源,一路备用电源。但展图电力公司未按供电部门要求安装双路电源,仅仅安装了单路高压电源,致使小区投入使用后存在用电安全隐患。为此金天地公司于2019年6月自行购买并安装柴油发电机组建第二路电源,产生费用损失9万元。 (四)电缆(电力)桥架费用损失 2018年5月,展图电力公司未能按合同3.6条约定安装案涉工程的全部电缆(电力)桥架。于是,金天地公司另行委托安徽天地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圣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进行施工,产生额外费用132983.61元。 (五)“高可靠供电费用”损失 2020年5月,供电部门根据皖价服[2004]233号文件要求,收取案涉工程的“高可靠供电费用”,共计160000元。根据展图电力公司《***》,展图电力公司应予承担该笔费用,但需要缴纳这笔费用时却又不愿意支付;金天地公司不得不先予垫付。 以上五项合计损失822983.61元,应在合同价款中予以扣除。 三、展图电力公司主张的工程款及利息,缺乏依据 金天地公司应付未付工程款并非展图电力公司所主张的1747379.8元,而应是345058.21元。 (一)原应付价款:5214041.82元 1、二期项目配电工程《寿县**欧洲城二期配电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总造价为5793379.8元。 鉴于二期工程于2020年9月才完成移交,从此时起算至今尚未满两年质保期,根据合同7.3条的约定金天地公司应当支付至90%,即5793379.8*90%=5214041.82元。 2、《寿县**欧洲城二期临时变压器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价12万元元。 以上合计:5334041.82元 (二)应付价款扣减损失,还应支付4511058.21元 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扣减损失合计822983.61元,故金天地公司还应支付4511058.21元。 (三)扣除已付工程款,金天地公司未付工程款仅为345058.21元 金天地公司至今已经支付二期项目工程款4166000元,应付未付款项为345058.21元。因此展图电力公司要求金天地公司支付工程款1747379.8元于法无据。 需要说明的是,金天地公司之所以未支付该笔款项,并非因为故意或过失,而是因为展图电力公司不愿意依照事实和合同约定进行结算所致。这也导致双方迟迟未完成结算,直至今日。因此展图电力公司主张的逾期利息不应由我方承担。 四、展图电力公司应支付违约金246895.08元 依据《寿县**欧洲城小区配电工程施工合同》6.3的约定,金天地公司可以从展图电力公司工程总造价中扣除20%作为违约金,共计1158675.96元。 需要说明的是,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情况和认定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法定标准,金天地公司主动酌情大幅度降低在本案中所主张的违约金数额。具体而言,展图电力公司应当按照金天地公司实际损失822983.61元的30%即246895.08元支付违约金。 综上所述,展图电力公司严重违背合同约定,造成金天地公司巨大损失,展图电力公司要求金天地公司支付工程款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且其应当依法向金天地公司返还超付工程款并支付违约金。***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裁判,维护金天地公司的合法权益,裁定驳回展图公司起诉或判决驳回展图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金天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展图电力公司向反诉人金天地公司支付违约金246895.0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展图电力公司负担。 金天地公司提起反诉的事实与理由同上述答辩意见。 针对金天地公司的反诉,展图电力公司的答辩意见 一、金天地公司要求展图电力公司支付违约246895.08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二期工程没有约定工期,故不存在延期验收移交的情形。双方认可二期内部配电总造价5793379.8元(不含二期临时电12万元),已付款4046000元(不含二期临时电12万元),电力桥架展图电力公司施工了人防地下室部分其余未施工,未施工面积为806.7㎡,应扣款为52435.5元(806.7㎡×65元),故金天地公司还应支付工程款为1694944.3元(5793379.8元-4046000元-52435.5元) 二、二期项目不存在移交迟延的情形,故答辩人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或损失赔偿。二期验收时间为2020年1月8日,与一期同一天。在验收后未能及时办理移交原因有二,一是验收后,由于疫情,停工两个多月,四月份左右陆续复工;二是复工后,新天地公司在验收合格后要求展图电力公司更换电表,展图电力公司更换电表后按要求移交。 三、大顺路送电后,项目二期及时办理验收,验收后供电公司即按居民用电收取电费,不再产生电费差价。至于2019年12月底之前使用临时用电,有两个原因,一是项目施工需要一定工期;最主要的是大顺路到2019年底才送电,在此之前只能使用临时电。因此,展图电力公司无需承担所谓的电价差。 综上,金天地公司的反诉请求没有任何事实法律依据,请求法庭查明事实后依法驳回全部反诉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月18日,金天地公司(甲方)与展图公司(乙方)签订了《寿县**欧洲城二期配电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就**欧洲城二期强电工程设备、材料采购、与施工包工包料事项协商一致意见。 合同约定了以下内容,1.承包方式,本工程为包工包料(其中部分材料甲供)、包供电公司和政府相关部门验收工程直至全部移交。2.工期约定,满足甲方要求。3.承包范围,本工程承包范围为**欧洲城二期强电工程所需的一切设备、材料采购及施工内容(配电房土建部分不包括),即本项目为包工包料(其中部分材料甲供)、包供电公司和政府相关部门验收工程直至全部移交,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3.1审定的**欧洲城小区商住供电工程设计图纸及建筑设计图纸的强电部分全部内容的设备、材料采购与施工(具体施工至户内电表及电表箱下的开关箱)。3.2寿县供电局审定的供电方案。3.3对现场与图纸设计不符的完善和变更修改增减的所有电器施工工作。3.4乙方承包本小区全部高、低压工程施工,工程开工申报,中间检查、验收、送电。协助果方办理总表、户表移交供电公司等工作。3.5高压接入(包括与供电公司的联系协调等费用,除工程的配电房土建建设外都应为乙方承包范围),线路施工及整理。3.6低压接入各单元住户电表(含电表和表箱在内),电梯电源送到各电梯顶层分支箱,公共部分应急照明箱等开关箱及电缆桥架。3.7配电室内的安全工具器具、安全警示牌、消防设施。3.8小区内室外电管井、电线管道等户外电缆分支箱基础。检查井、线路方向标志桩、警示标志桩等安全保护设施配置施工。变压器、高低压成套柜,总计量柜(表),动力计量柜(表),照明箱(表),以上柜、箱内含电表,电器元器件,排线及附件。3.9寿县**欧洲城二期配电工程设计图纸上的全部内容(同时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本图纸以外不完善的,乙方已充分考虑完善所需发生的一切工作内容,费用均包含在平方单价中,甲方不另外增加任何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高压柜、低压柜、干式变压器、电容补偿器、有源消谐调节柜、消弧柜、辅助设备、配电房设备、高低压电缆线、电表及电表箱下的开关箱(配电房土建部分不包括)等设备、材料采购、施工、调试、验收及人员培训等,并负责一、二期工程的对接与施工,不另增加任何费用,即本项目为包工包料、包供电公司和政府相关部门验收工程直至全部移交。4.产品质量要求,4.1乙方保证所供产品完全符合双方约定的技术参数,乙方在交货前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对产品进行全面检查、测试,4.2乙方保证所供产品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确保所供的产品与封存样品质量一致,在施工过程中若乙方实际使用的产品与本合同约定的产品不符或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乙方须无条件返工,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整体保修期不低于壹年。6.安装配合及安装后验收,6.1安装过程中,乙方应服从甲方的管理,确保安全施工和工程质量,对安全生产负完全责任。施工过程中的用水用电,甲方根据计量和收费标准向乙方收取费用。……6.2满足甲方要求。6.3乙方确保通过供电公司等政府相关部门的验收,并承担未能通过验收所发生的所有风险与损失,送检费用由乙方承担。若乙方未能按期顺利通过政府部门和供电公司的验收,甲方从乙方工程总造价中扣除20%作为对乙方的处罚金,乙方无条件接受,同时乙方须按甲方要求的时间内完成整改工作,确保最终通过验收。6.5政府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甲乙双方填写验收合格交接单,办理相关的移交手续。7.工程造价及支付方式,7.1本工程双方约定按建筑面积(本建筑面积包括地上规划建筑面积和人防地下汽车库面积;主楼下自行车库、储藏室不计建筑面积,不另计算费用,但乙方必须完成该部分工程,其费用已包含在工程单价中。)65元/平方米(不含甲方供材费用)一次性包死价,竣工时双方按规划许可证面积为准进行结算(地下室仅计算人防、地下汽车库面积,其余面积均不计,但乙方必须完成该部分工程)。7.2本项目为包工包料、包验收工程。乙方以上报价已包含强电设备、材料采购、运输、装卸、施工、检测、验收、施工资料整理、利润、税金、协调等一切费用(含小区内部及外部配电,确保验收通过),乙方报价为最终报价,甲方不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7.3设备物资到现场验收合格后支付已到货款的40%,安装完成后支付已完成工程量70%,整体验收合格并移交后支付工程总价款的90%,余款10%作为质保金,质保期贰年,期满后双方结清余款。甲方向乙方付款前乙方须向甲方提供合法有效11%的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8.甲方指定李国开为现场施工代表,乙方现指定***为现场负责人。工程竣工后,乙方提供3套竣工资料及时组织相关部门验收,必须按照甲方要求的时效内验收合格和送电,及时办理移交等相关手续,验收不合格,乙方负责赔偿给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11.产品保修,11.1质保期自乙方移交供电部门之日起算,二期工程移交供电部门日期为总体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完成,因一二期工程均由展图公司施工,展图公司应尽快施工,应在二期首批房源2018年8月26日交房的同时,乙方必须将一期强电工程移交供电部门,质保期为不低于贰年。…… 合同签订后,展图公司依约进场施工,内电工程价款为5793379.8元,工程于2020年1月8日验收,2020年9月1日移交。 临时用电工程款为12万元,展图公司在本案中未主张临时用电工程款。 桥架未施工部分面积为806.7平方米,未施工的价款为52435.5元(806.7平方米×65元/平方米)。 综上,本院确认工程价款为5740944.3元(5793379.8元-52435.5元) 金天地公司已支付工程款4046000元(不包括临时用电工程款12万元),双方无异议。 **欧洲城小区二期土建竣工时间为2019年7月5日,外围大顺路通电时间为2019年12月。 另查明:2020年1月下旬,新冠肺炎疫情全国范围内爆发,本地区的生产、生活受到疫情影响,时间持续两个多月时间。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有原被告双方签订的配电施工合同、竣工意见单、结算书、工作联系函、规划总平面图和施工图纸、情况说明一份、报告一份、大顺路通电时间一份、二期项目(9-23#、S+#以及人防地下室)竣工验收材料、《未施工项目扣款总表》。 本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展图公司在涉案工程是否构成违约;二、展图公司的诉请如何处理;三、金天地的反诉请求如何处理。 关于争议焦点一,本院认为,展图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进场施工并完成涉案工程,涉案合同并未约定工程的工期,虽然双方合同11.1条约定二期工程移交供电部门日期为总体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完成,因电力施工需以金天地公司交付工作面为前提,故此处的总体竣工应理解为电力工程总体竣工而不是土建总体竣工,涉案小区的土建工程金天地公司称于2019年7月5日完工,根据工程推算,电力工程最快于2019年11月完成施工,施工完成后,小区外围大顺路2019年12月才完成通电,大顺路通电后工程于2020年1月8日验收,验收合格后,由于疫情原因导致展图未能及时办理移交,但验收后供电公司即按照居民用电收取电费,金天地公司不产生电费差价损失。因供电移交为整体移交,展图公司按照新天地公司要求更换一期4、5、6、7号楼的电表,换为一户一表,在换表后于2020年9月1日移交整体工程,故展图公司不存在逾期移交的违约行为。 关于争议焦点二,本院认为,双方对内部配电造价5793379.8元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临时供电造价,双方均认可临时供电造价为12万元,但展图公司在本案中并未主张临时供电价款,金天地公司亦已经支付了该笔价款。桥架未施工面积为806.7平方米,应扣款为52435.5元(806.7平方米×65元)。故涉案工程总价款为5740944.3元(5793379.8元-52435.5元)。关于质保金,质量保证金的收取一般不能超过工程总造价的3%。2020年9月1日工程移交,此时金天地公司应支付工程款的97%,即5568715.97元(5740944.3元×97%),金天地公司已经支付工程款为4046000元,故金天地公司还应支付工程款1522715.97元(5568715.97元-4046000元)剩余172228.33元作为质保金于质保期满后再行支付。关于利息,工程于2020年9月1日移交,此时金天地公司应支付工程款的97%,即5568715.97元,而金天地公司只支付了4046000元,逾期支付1522715.97元,故金天地公司应当自2020年9月1日起,以1522715.97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款清时止。 关于争议焦点三,本院认为,根据金天地的反诉请求,需要结合金天地公司的举证、本案的事实,逐项进行分析评议。 1.金天地公司主张的二期电费差32万元。本院认为,如上述争议焦点一的观点,展图公司在本案中无违约责任,金天地公司产生电费差是由于自身的原因所致,故金天地公司主张电费差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2.金天地公司主张的展图公司擅自拆除永久性设备,致使金天地公司产生损失。本院认为,展图公司承诺永久部分设备材料完好并正常使用,临时用电结束后不予拆除,金天地并未举证证明展图公司拆除了临时设备中的永久部分设备,金天地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院金天地公司的主张不予支持。 3.金天地公司主张展图公司承担购买发电机组建第二路电源费用9万元。金天地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展图公司安装设备不符合要求导致金天地公司另行购买发电机组建第二路电源,产生损失9万元,故本院对金天地公司的主张不予支持。 4.金天地公司主张电缆(电力)桥架损失132983.61元。本院认为,电力桥架未施工部分在本案的争议焦点二处已经处理、认定,故金天地公司反诉中再次主张电力桥架损失132983.61元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5.金天地公司主张“高可靠供电费用”损失16万元。高可靠供电费是指供电公司对供电可靠性要求高的客户即要求两路及以上多回路供电(含备用电源、保安电源)的客户所收取的费用,意在提供可靠供电。该费用不是展图公司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费用,故本院对金天地公司的主张不予支持。 6.金天地公司主张展图公司支付违约金246895.08元。本院认为,如上述争议焦点一处的论述,展图公司在本案中并不违约,故金天地公司主张展图公司支付违约金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寿县金天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安徽展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1522715.97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9月1日起,以1522715.97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款清时止; 二、驳回安徽展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寿县金天地置业有限公司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03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6031元(安徽展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由寿县金天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3504元,安徽展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2537元。反诉费5004元、反诉保全费1775元,合计6759元(寿县金天地置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寿县金天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郑 培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孙 玲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和 附一: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款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附二:本院案款账户 户名:寿县人民法院其他案款 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寿县支行。 账号:1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