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81民初1331号
原告:巢湖市森建商贸有限公司,住巢湖市柘皋镇大树刘行政村,统一组织机构代码91340181MA2RKWGO6B。
法定代表人:班旭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斌,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安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南路200号和地蓝湾11幢1809,统一组织机构代码91340100069133450W。
法定代表人:陆飞龙。
本院在审理原告巢湖市森建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安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巢湖市森建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巢湖市森建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巢湖市森建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0元,由原告巢湖市森建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成玉婷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曹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