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永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永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21民初4984号
原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潜山路188号蔚蓝商务港A1007-1008室。
法定代表人:陆凤卫,总经理。
被告: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海安镇中坝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笪鸿鹄,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金勇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朴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