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91执259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芙蓉路268号创新创业园4幢(3#B)三楼83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691291878(1-1)。
法定代表人:陆凤卫,董事长。
被执行人:******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宿松路以西、观海路以南瑞德医疗产业园4#、5#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QB256F(1-1)。
法定代表人:任嵩,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长期履行的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皖0191执2591号案件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唐 峻
审 判 员 李 刚
审 判 员 傅世章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董纯涛
书 记 员 刘志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