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瑞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六安市方圆沥青搅拌有限公司与安徽瑞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525民初1325号之一
原告:六安市方圆沥青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分路口镇。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瑞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胜利路与凤阳路交口万家银座5#515室。
法定代表人:仇多兵。
原告六安市方圆沥青搅拌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瑞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6日立案,原告六安市方圆沥青搅拌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六安市方圆沥青搅拌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六安市方圆沥青搅拌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380元,减半收取12190元,由六安市方圆沥青搅拌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邢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