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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瑞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瑞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203民初2872号之一
原告:***,男,196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金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标,安徽金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瑞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胜利路与凤阳路交口万家银座5#5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95081238D。
法定代表人:仇多兵,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安徽瑞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瑞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安徽瑞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柴宇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