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525民初1294号
原告:六安市方圆沥青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分路口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则佳,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瑞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胜利路与凤阳路交口万家银座5#515室。
法定代表人:仇多兵。
原告六安市方圆沥青搅拌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瑞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六安市方圆沥青搅拌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六安市方圆沥青搅拌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070元,减半收取计3535元,由原告六安市方圆沥青搅拌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