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裕龙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杭州市西湖某某钢管租赁站、某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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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783执6046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市西湖***钢管租赁站。住所地西湖区三墩镇华联村3组黄家斗。
法定代表人:许向俊。
被执行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经济开发区宣水璐。
法定代表人:章子娟。
申请执行人杭州市西湖***钢管租赁站与被执行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783民初133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杭州市西湖***钢管租赁站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0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杭州市西湖***钢管租赁站执行款170081.47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961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向被执行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等,要求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下落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暂无房产、有价证券等财产,发现被执行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有银行账户,本院进行了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较少,暂不予扣划。查明被执行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的车辆,本院予以查封并委托公安扣押,但未实际扣押到。经依法予以查找,未能传唤被执行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截至2022年3月8日,申请执行人杭州市西湖***钢管租赁站未实现债权170081.47元及利息,诉讼费1961元、执行费2451.22元尚未执行到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杭州市西湖***钢管租赁站。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浙0783执604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金永平
审判员冯青海
审判员陈楼康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代书记员金俣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