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裕龙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8民终1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曾用名张伟),男,196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臧连山,男,1974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樾莉,江苏中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蕾,江苏中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裕龙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经济开发区宣水路。

法定代表人:章子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臧连山、安徽裕龙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2019)皖1824民初6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双方以达成和解为由,上诉人***、***,被上诉人臧连山均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分别提交了撤回上诉、撤回起诉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各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臧连山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申请,均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2019)皖1824民初64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臧连山撤回起诉;

三、准许***、***撤回上诉。

原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66.50元、财产保全费1370元、公告费56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以上合计4846.50元,均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学军

审判员  童晓梅

审判员  王 瑶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朱林

书记员杨洋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