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824民初643号
原告:***,男,1974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樾莉,江苏中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蕾,江苏中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成年,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告:**,男,成年,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告:安徽裕龙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经济开发区宣水路。
法定代表人:章子娟,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被告**、被告安徽裕龙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经审查发现,对被告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诉讼文书,应当适用公告送达,故本案应当转普通程序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程红云
审 判 员 潘正盛
人民陪审员 张 淼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汪程贞
书记员章倪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