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裕龙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宣城市月明五金批发部、某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皖1802民初1639号 原告:宣城市月明五金批发部,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百汇商贸物流园一期14幢一层106.108.110.1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800MA2QRM8P7C。 经营者:***。 被告:*****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经济开发区宣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2066524827T。 法定代表人:章子娟,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宣城市月明五金批发部(以下简称月明批发部)诉被告*****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裕**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月明批发部经营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裕**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月明批发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裕**公司立即支付拖欠的材料款200000元;2.裕**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自2020年5月起,裕**公司在月明批发部处购买五金材料,截至2020年10月29日,经双方对账,裕**公司共欠月明批发部材料款198728元,后经双方协议,月明批发部开具税票198050元。裕**公司于2020年11月9日通过建设银行支付90000元,之后又继续在月明批发部购买材料。截至2021年1月8日,共欠材料款206976元。裕**公司于2021年2月9日通过建设银行给付材料款6976元,承诺剩余欠款200000元整于2021年端午节前一次性付清。到期后,月明批发部经多次催讨未果,诉至法院。 月明批发部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营业执照、企业信息查询页面、银行转账记录、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送货单等证据,裕**公司未应诉答辩,亦未举证、质证。经审查,本院对月明批发部所举证据的“三性”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月明批发部诉称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由此产生的债务应该清偿。2020年5月起,裕**公司在月明批发部处购买五金材料,尚欠货款200000元未付,有送货单、转账记录、发票等证据予以证实,双方买卖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裕**公司经催讨至今未给付欠款,显属违约,月明批发部诉请其给付所欠货款200000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裕**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宣城市月明五金批发部货款2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 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