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裕龙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503民初3711号之一 原告:***,男,197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年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年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经济开发区宣水路。 法定代表人:章子娟。 第三人:苏州广安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八都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湖州南浔振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天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又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被告*****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和第三人苏州广安钢结构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O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