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裕龙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杭州宝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安徽裕龙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05民初9139号之一
原告:杭州宝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浙江省***石祥路342号(杭州运河钢材市场五区11幢2楼1135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裕龙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经济开发区宣水路。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宝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裕龙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宝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宝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20元,财产保全费1570元,合计人民币3790元,由原告杭州宝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