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824民初536号
原告:宁波平易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宁波保税区兴业大道8号1号楼316室。
法定代表人:金晓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哲宇、章定表,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广惠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绩溪县望徽路5号。
法定代表人:方卫东,执行董事。
原告宁波平易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广惠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宁波平易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现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宁波平易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31元,减半收取1765.5元,由宁波平易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晓平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程本慧
书记员章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